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1,重訴,2697,200402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七號
上 訴 人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六九七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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