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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00號
上 訴 人 樺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昶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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