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李淑婉律師
陳美玲律師
被 告 星港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青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複 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被 告 三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雄
被 告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雄
被 告 華陽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安雄
被 告 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嘉榮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詹順貴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明輝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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