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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票字第43825號
抗 告 人 吳其卿
吳居清
陳瓊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票字第43825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2年9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游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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