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沈里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通企業有限公司、今日通企業有限公司、明發交通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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