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保險,22,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強
右原告對被告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七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七千八百三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一千元,尚欠新台幣一萬六千八百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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