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彬
原告與被告間Pan Ocean Shipping Co., Ltd.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韓文起訴狀繕本及送達回證各一件。
二、先將所附證物均翻譯成中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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