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再易,18,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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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甲○○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九十三
年一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萬七千五百元,反訴部分為二十八萬七千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五千二百九十五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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