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再易,2,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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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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