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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司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羅克斯即勝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羅克斯為勝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勝數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勝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羅克斯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羅克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日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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