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莧發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莧發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包括股東名冊)。
二、呂登桂及莧發興業有限公司股東之
三、聲請人對莧發興業有限公司得主張稅款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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