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司,159,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林錦秀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二、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三、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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