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被 告 盛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松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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