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建,51,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一號
原 告 萬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瑋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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