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建,52,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央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零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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