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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一號
原 告 擎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龍
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律師
被 告 一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街五六號一樓,此有本院調閱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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