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建,68,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大將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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