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拍,186,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代 理 人 林玲君
相 對 人 賴盛星律師、蘇美蓮律師即辜啟允之遺產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所有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壹佰萬股(股票號碼:85NF002095至85NF002104)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辜啟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八千萬元,嗣後於九十年七月四日簽立增補契約,延長到期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五日,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零點二四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一),嗣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提供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一百萬股(股票號碼:85NF002095至85NF002104)為擔保,經設定質權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辜啟允尚餘本金二千五百萬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辜啟允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經其親屬會議選任賴盛星律師、蘇美蓮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提出授信總額度約定書影本、短期授信合約書影本、撥款申請書影本、增補契約書影本、擔保品提供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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