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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號
原 告 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玲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有明文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佰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惟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此有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八號判決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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