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強
被 告 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科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