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票,4359,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四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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