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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