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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乙○○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
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九號二樓)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中 華 民 國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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