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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乙○○
被繼承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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