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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亞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昌國
當事人甲○○、乙○○、亞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一十四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三萬二千零八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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