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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右當事人與被告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倫宇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關懷事業有限公司、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據原告起訴狀中已自行陳明為為新臺幣壹億零陸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肆萬零叁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如本件確有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時,宜一併將委任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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