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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五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代 理 人 籃崇華
當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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