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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六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同
當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叁拾玖萬肆仟柒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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