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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戴菊
當事人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埔祥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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