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補,131,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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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政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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