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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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