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
法定代理人 張玉成
右原告與被告立御工程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肆仟叁佰柒拾萬零肆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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