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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拾柒萬柒仟陸佰。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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