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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乙○○
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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