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補,157,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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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楓丹白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長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弘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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