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補,162,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和裕
右原告與被告漢秦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乙○○、至恒貿易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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