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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庚○○
被 告 丁○○
乙○○
壬○○○
丙○○
己○○
辛○○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受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陸仟肆佰零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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