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3,補,62,200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福座往生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間因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撤銷借據關係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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