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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安豐通運有限公司、弘穩實業有限公司、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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