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原 告 Triumph
法定代理人 蔡中誠
右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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