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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覺心兒童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易靜波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丙○○、戊○○、丁○○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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