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他,58,2006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字第5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展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

被告展豪營造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柒元。

理 由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94年7 月12日以94年度救字第93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該案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9 號判決原告部分敗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展豪營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嗣原告針對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復於95年8月1日具狀撤回上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

原告在第一審、第二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應由原告、被告展豪營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224元 依起訴訴訟標的價額
3,755,000元計算
第二審裁判費 42,040元 依上訴利益2,729,900 元計算
說明:
第一審裁判費為38,224元,原告應負擔88﹪即33,637元,餘額4,587元由被告展豪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此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
是以,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應由原告負擔。
合計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5,677元(33,637+42,040=75,677),被告展豪營造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58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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