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6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正確違約金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