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促,36909,2006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6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違約金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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