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促,37276,200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7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技晴產品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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