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促,38338,2006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8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U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