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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8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嘉仁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北市私立嘉仁語文短期補習班之營利許可登記證影本。
二、釋明正確相對人(如為獨資,請列負責人之名義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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