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5,促,39701,2006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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