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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購亨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公司登記資料上為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上為彩購亨達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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