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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青年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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